2)第232章 修订版《圣国田亩制度》_这个天国不太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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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人在叽里呱啦的议论,不由想起自己,也曾想过将田产先卖掉一半,现在想想,幸好没听信传言,否则卖了祖田,如何对得起祖先?

  不过他说的减租减息,却不知道是何规矩,有何标准。

  单从这方面看来,这圣王其实还是对待百姓宽厚之人。否则,也不会逼迫乡绅减租减息了。

  没多久,有讨虏军士兵挑着两担刊印的新修订好的《圣国田亩制度》,给众位乡绅分发起来,嘱咐众人带些回乡,将圣国王府的田亩制度告诉众位乡邻。

  郑绩打开一看,最头上便是六个方正的大字,写着“圣国田亩制度”,却是一份告示。

  告示中宣布,整个圣国,都是圣王的治下。

  田亩制度的第一部分,是最根本的土地政策,规定了土地的归属问题。

  里面规定,没收一切满清蒙旗等鞑子的土地。这里面包括了所有的原来满清官府所有的官田、学田等。另外,对于各类寺庙的土地,育婴堂、普济堂、栖流所、清节堂、义渡、茶亭、社仓和义仓等各类善堂名下的土地,全部收归王府所有,所有善堂开支,由各地方县乡的庶务部门进行统筹支配。

  同样的,通鞑汉奸、背叛王府的叛乱者以及满清鞑子七品以上官绅,还有被百姓公认的恶霸地主,这些人的土地及财产,全部予以没收!

  对于其他乡绅、富户、农民、手工艺匠人、私塾先生、郎中、读书人、小商贩、猎户等普通百姓的土地应给予保护,不准没收。

  所有的土地,有主之地的,原来属于谁的,则仍然属于谁,但必须要在半年内,所在的乡以上政府机构进行登记,重新发放田地契证,才算有效。

  但告示中规定,凡是不按时向王府交纳粮税的,不执行规定的减租减息政策的,以及通敌背叛王府者,其名下的耕地全部予以没收,收归王府所有。

  无主之地,则收归圣王王府所有,但具体由王府下的各级府县乡等政府机构管理。

  接着,田亩制度的第二部分,又规定了粮税的税额标准。

  制度规定,田地还是按照以前的《圣国田亩制度》的规定,将土地按产量的多少,分为优等、良等、中等、次等、劣等五等田地。

  粮税收取的计量单位,暂时沿用以前的升、斗、石,但为避免各地升斗大小不一,王府制订了具体标准,按圣王的体重分为150份,每份为一王府标准斤。

  1升为王府标准斤,1斗10升为15王府标准斤,1石则是150斤。王府标准斤,由各县乡税官提供标准。

  粮税按照阶梯几何递增的方式来征收。

  所有征收标准,均按亩产3石4斗稻谷的中等水田为标准田。

  一亩优等水田,大致相当于亩标准田;一名良等标准田,相当于亩标准田;而次等和劣等水田,则按和倍计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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